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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全某某(已判决)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别系衡阳市蒸湘区衡阳**小区**栋**、**的住户。**年**月,全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到一楼**、**“急速快车”网吧老板即被害人蒋某某索要所谓的招牌广告费遭到拒绝。之后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便用一块遮阳布将“急速快车”网吧的招牌遮住。为了网吧能够正常营业,被害人蒋某某被迫给了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77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得2600元,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拿钱后将遮阳布拿走。为了防止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闹事,被害人蒋某某在第二年租房合同到期续租时又通过微信转给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600元。

2018年12月,全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衡阳**小区**栋一楼**、**“老城区重庆炭火蛙锅”店老板即被害人陈某某每年付一万元作为门面招牌位置的租金。在遭到被害人陈某某的拒绝后,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棉被等物品遮挡该门店招牌,造成该门店无法正常营业。2019年3月19日上午,全某某再次使用棉被遮住上述门店的招牌,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店内员工发现后取下棉被并扔掉,之后全某某发现棉被不见了便用铁榔头砸烂上述门店的招牌。2019年4月7日17时许,全某某再次前往上述店面闹事,要求被害人陈某某赔偿其三床被子的损失,并威胁称如果不交广告位置租金就要拆掉其门头招牌,遭到被害人陈某某拒绝。之后全某某便使用钢筋撬掉上述门店招牌的灯箱。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店面损失价值共计2208元。

另查明,衡阳**小区**栋一楼所有门店的门头招牌安装位置位于该小区**栋**楼住户主体外墙以北2米开外一个维修平台的外墙围栏外侧,招牌上沿未超出围栏高度,也未遮挡二楼住户采光和视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相应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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