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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个体,住天长市**镇**路**号。于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临沂市临沭县**街道****村张某自称“中国视窗”记者,以不曝光企业、政府负面新闻为条件,多次迫使有关单位及企业交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2016年秋天,因**集团在**区**镇征地补偿问题,张某自称是“中国视窗”记者,以曝光负面影响为借口敲诈**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工作人员刘某某、鲁某到曲阜市市政府西侧的****宾馆给张某甲送去20条大苏苏烟和2斤临港本地茶叶,价值人民币1万元。张某答应不再报道**区**镇的征地补偿问题的负面消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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