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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刑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区**街**楼**号。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1月11日,在阳泉市**区**街到**厂路段,王某某因会车与李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后双方各自离开,后李某乙、穆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登门、砸玻璃等方式对王某某进行骚扰、恐吓,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对李某甲赔偿七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该案中仅有郗某某一人供述张某某曾参与敲诈勒索,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之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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