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黄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特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特钢路与安阳街路口南100米处后右转至巨能特钢花园小区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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