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充重报。
武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以来,张某某租用武邑县**镇**公司南院东侧车间进行热镀锌生产,其将冷却水排至车间内的两个蓄水池,该两个蓄水池均未作防渗处理,不具备防渗功能,涉嫌污染环境。后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武邑县分局委托衡水市衡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其两个蓄水池内提取的水样进行检测:北侧蓄水池内水样总锌含量为9.82mg/100L,南侧蓄水池总锌含量为8.18mg/100L。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张某某排放到蓄水池的水为“有毒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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