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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四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同年10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玩字村内开办仿古标牌场所,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铬、镍、铜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直接倾倒于未做防渗透措施的地面,并通过地面经作坊东南角墙底部漏洞排至外环境。经鉴定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中,总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 倍以上,总铜、总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10 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作坊内北侧的红色塑料盆清洗反应好的标牌并将该塑料盆内的废水直接倾倒于地面并通过地面经作坊东南角墙底部漏洞排至外环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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