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4********,仡佬族,小学文化,原系苏州市相城区**加工场员工,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经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6年6月6日、2016年8月15日二次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10月6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苏州市相城区**铜炉加工场成立以来,在该加工场负责人王某某指导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铜炉的电镀工作,在该加工场未配套建设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直接将清洗水池内的电镀清洗污水排放,造成下水道排水口土壤中的铅、镍含量超标。2015年6月16日,苏州市环保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治安大队对苏州市相城区**铜炉厂进行检查,经检测发现该单位清洗水池中铅、镍超标三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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