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镇**路**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2018年以来受张某乙(另案处理)雇用,在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号**加湿设备有限公司院内二、三楼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从事服装印花,将印花后产生的废浆料排放至污水管道,严重污染环境。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印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浆料属于危险废物。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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