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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皇后路与永玉路交叉口西北角,接纳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筛选加工后再次向外出售,期间张某某收取方某某等人场地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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