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5********,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自由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及*村两村异地搬迁项目开标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征得何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便开始组织公司,制作标书,筹集保证金等投标事项,并参与投标。最终两项目由张某某借用的公司中标。中标后,张某某经何某某同意后将两项目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方承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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