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湘******仓栅式低速货车从桃源县**乡**村出发,准备回汉寿县**家。当日18时5分许,张某某驾车经过本市武陵区**大道**路段时,撞到沿道路北侧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罗某某,造成湘******仓栅式低速货车正前左部受损、罗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张某某报警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别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8万元,张某某已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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