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市**乡***村**桥*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0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N*****-豫NE***挂号货车沿永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苗桥乡张楼村大陈楼路段,由于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将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被害人高某某撞倒碾轧,高某某因暴力致肢体离断当场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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