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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等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214,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单元**室,现居住于袁州区**3栋1单元901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10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QQ联系饶某某,让其伪造一枚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专用章,用于其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考取相关证书的网上报名表中使用。2019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饶某某为其伪造一枚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专用章,准备用于证实其公司员工购买了社保的材料中使用(该印章已制作完整,在饶某某处尚未交付)。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并主动交出其伪造的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专用章。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扣押的印章、QQ聊天记录等书证、同案犯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供述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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