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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张海彬)(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尤张路由西向东行驶,遇民警检查,张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调头行至后王村东首粮庄,后被民警查获,张某某拒绝呼气酒精检测。抽取血样后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1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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