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安阳县**村镇**大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M****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路段时,被安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6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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