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子萌,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10-B5607的变型拖拉机,行驶至涡阳县**镇**村附近路段,被涡阳县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1.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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