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庄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1时35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S****灰色**牌小型面包车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神火大道与**路交叉口处的时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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