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住址**。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冯敬红、张保学等十五人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张铁集乡前普明滩村去冠县斜店乡收蒜薹,途径莘县王奉镇南庄村时被查获。经查,冀******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核载七人,张某某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社会调查,张某某日常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张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