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63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绥中县**镇**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绥中县**镇****南侧铁路桥下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54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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