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4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巴彦扎拉嘎乡****王某某家饮酒后驾驶黑******号小型轿车到同村袁某某修理铺,期间因琐事与袁某某争吵,后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