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9********,汉族,本科毕业,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道**期**,唐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与保安翟某某发生争执,随后翟某某报警。经交警大队提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送至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29.3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能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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