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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石门县**街道办**社区“**厨房”吃饭,席间喝了约四两牛栏山白酒。当晚21时许,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店出发往行驶至石门县***公园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4.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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