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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81992********,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市深泽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深泽镇****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8日开始,张某甲(另案处理)从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河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奔驰、奥迪、别克等四辆汽车,2019年10月24日张某甲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内,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后,将租赁来的一辆奔驰唯雅诺(冀A*****)抵押给张某某,并收取张某某车辆抵押款人民币30000元,将其余车辆抵押给温某某、“亮某某”等人,将车辆抵押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该车不能正常交易,仍然与张某甲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经鉴定,被抵押的车辆价值人民币柒拾柒万叁仟伍佰零伍元整(¥773505.00),其中奔驰唯雅诺(冀A*****)价值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零肆拾捌元整(¥249048.0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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