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高中文化,系岳阳市安达旅游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由该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栋**号家中时发现家门被反锁,多次敲门后其妻子李某某将门打开,张某某进入家中后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在卧室内,张某某怀疑妻子李某某和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陈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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