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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4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组,现住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住在被害人于某某家楼上,双方因厕所漏水问题存有纠纷。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被害人于某某私自关闭其家中水闸,遂去找于某某;于某某一开房门,张某某就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某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谅解书、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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