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白族,初中文化,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4日被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19年6月11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张某某家中商议,将杨某某、张某两户使用的土地收回,同时,商议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后召开村民大会,用强制拆除围墙的方式强行收回土地。2017年12月8日晚20时许,张某某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十二人,在村民小组会议上,通过了使用强制拆除围墙的方式收回杨某某、张某两户使用的土地的决定。2017年12月9日晚20时许,张某某与村民代表组织召开了南登村村民大会,会上张某某向村民宣布强制拆除杨某某、张某两户围墙的决定,并规定对不出工的村民进行罚款。
2017年12月10日9时许,村民自带工具集中后将杨某某、张某户的围墙进行了强制拆除。经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7年12月10日张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82.00元,杨某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00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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