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现住宁津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赁位于保店镇振东社区百创木业院内车间非法经营电镀,并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其挖掘的未做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PH值为0.97,总铬含量为39mg/L,重金属总铬超标38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经营时间不长,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不高,渗坑已经恢复原貌,未对后续他人生产经营及周边环境产生实质影响,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修复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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