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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下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符家屋背”(小地名)的两片林地。经鉴定,滥伐林木杉木蓄积量为29.0487立方米。

案发后,经公安民警传唤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签具结书,缴纳滥伐林木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5605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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