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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嫌疑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韶关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2018年12月中旬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逃避缴纳电费为目的,在韶关市**区**镇**村**号私自断开并接驳供电局安装的电线,使电线绕开供电局安装的电表连接进该户用电设备端口,导致用电时电表不能正确计量该用户用电量。从张某某私接电线开始至2019年2月13日被查获期间,张某某在**村**号连续使用供电局提供的电能,供电部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推定张某某私接电线造成供电部门损失电量32308kWh,电费(含税)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伍拾元玖角柒分(27850.97元)。2019年3月15日,张某某向韶关市**局缴清了窃电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张某某盗电时间及数额无法核实,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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