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8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本区**街道**无人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或不付款的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饮料、冰淇淋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6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逗客山椒豆干2包(价值人民币9元),光明牌白雪冰砖1盒(价值人民币4.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

2.2019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一男子(身份不明)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梦龙冰激凌2支(共计价值人民币18.4元)。

3.2019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耿某某(均另案处理)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味全每日C橙汁2瓶(价值人民币13元),味全每日C葡萄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味全每日C果纤橙汁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及雪糕1个(未折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4.8元。

4.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耿某某、刘某某至超市内,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窃得口水娃香脆兰花豆(烤肉味)2袋(价值人民币8元)和饮料4袋、酸奶1盒、薯片1包(均未折价)。

5.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超市内,采用不付款的方式,窃得信远斋桂花酸梅汤1瓶(价值人民币5.9元),后按紧急开门按钮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盘货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鲍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