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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05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盛放捐款的容器)里面现金人民币20多元。 

 2019年09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30多元。 

 2019年10月05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30多元。

 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70多元。  

 2019年11月05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09时许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20多元。

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日期不清楚)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30多元。  

2019年12月04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寺中 “普光明殿”、“慈悲娘娘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15元。 

 2019年12月12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百二丘田景区“藏莲”寺,乘无人之机,盗走 寺中“普光明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20元,盗走 寺中“慈悲娘娘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5元,盗走寺中 “四大金刚殿”圆钵里面现金人民币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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