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局工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路**巷**号,现住盈江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商业步行街将赖某某放在摩托车篮子里的一部蓝色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某盗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849元。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上交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要求对张某某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退还被盗手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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