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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村**街**巷**号,现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其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在其和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均与广东省东莞市鹏万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列购买铝板、钢材等建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开票公司为广东省东莞市鹏万贸易有限公司,受票公司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71654700—71654710,虚开价税合计总金额:1001500元,税率3%,税额30045元。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份将张某某结算工程款提供的11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常入账,列支原材料支出。雄狮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补交了202578.41元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到滕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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