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沧州**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得广东**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21538.48元,税款合计54661.52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9年11月18日,献县公安局收到云端案件线索。2020年8月11日,沧州**有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82566.23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沧州**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上述公司的经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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