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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人员,住浙江省****街道******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浦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张某某以魏某某的身份成立浦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张某某在**市劳动市场找到流浪汉孔某某,先后给予孔某某4000元好处费,以孔某某身份在金华浦江县注册成立浦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森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以孔某某身份注册银行账户供自己使用,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接受江苏浙江等2省等4家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票)等共计362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6570万元。虚开给江苏江西、浙江的3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石油票)共计446份,价税合计6889万元。

2017年7月份浦江县**石化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接受福州**佳贸易有限公司共计19份发票,涉案发票金额1789611.99元,接受福州市淘智商贸有限公司发票17份,涉案发票金额1678205.15元,该两家公司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浦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浦江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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