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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路**号,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宾馆趁其女友被害人舒某某熟睡之际,翻看舒某某的手机,随后将其微信中的2500元转至个人微信账户。之后,张某某冒充舒某某的身份,虚构舒某某母亲住院的事实,通过微信骗取舒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周某某5500元。同日,被害人舒某某发现后报警,张某某退还给舒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账户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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