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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中检一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右中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科右中旗公安局侦查查明:2019年06月至07月,科右中旗**苏木居民色某某的弟弟巴某某车祸死亡,色某某因对方赔偿金额较少通过舅舅白某某找到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称在自治区法院有熟人可以摆平此事,同时以此为由收取色某某好处费13300元人民币。张某某收到色某某的转账后未给其办理弟弟巴某某车祸死亡赔偿金一事,并将骗取的13300元用于个人消费。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至07月,科右中旗**苏木居民色 的弟弟巴某某车祸死亡,色某某因对方赔偿金额较少,通过舅舅白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自称在自治区法院有熟人可以摆平此事,同时以此为由收取色某某好处费13300元人民币。张某某找人办理巴某某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最终未能成功办理,1330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后色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催讨13300元,张某某无力偿还,写了12000元的欠条。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色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上述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不符合诈骗罪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钱财的客观要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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