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白土镇****街,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8月开始,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C座写字楼 **层楼原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替谢某某“炒外汇”之名,通过使用网银分多次陆陆续续从谢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1300********)、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 6222080402********)两张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共计约253万1千余元,后张某某虚构替谢某某进行“炒外汇”亏损的理由,实施诈骗谢某某人民币共计约80万6千余元,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进行使用。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是否进行炒外汇操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