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岳阳市岳阳县**路门面,务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3年8月通过伪造位于白**安置一期一单元小区4**室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房东的相关证件,且通过该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以房产抵押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5万元;2013年9月,通过伪造位于白**安置一期一单元小区4**室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房东的相关证件,且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以房产抵押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12月,以办厂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别人的厂房进行参观,谎称是自己所办及经营,让被害人相信其经济实力,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借款时是否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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