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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贪污罪)_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4********3413,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人, 住宁陕县**镇**社区**安置点,2012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宁陕县**镇**村村委会主任。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宁陕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张某某享受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3万元。2014年初,**镇人民政府决定在**村**河坝修建二期**安置点。按照《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安政发〔2014〕5号)第六条规定:“从2011至2020年,同一搬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搬迁安置补助政策”的规定,张某某不能再次享受移民搬迁补助。2015年初,时任**村村主任张某某在协助政府开展移民搬迁工作时,得知本村分散供养五保户毛某某无购房意向且未享受过搬迁安置补助政策,张某某便找到毛某某商量,借用毛某某的名义在**镇***坝安置点申报一套移民搬迁房,并承诺给毛某某1.5万元补偿金,毛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某到毛某某家中将毛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取走,同时张某某请村支书邱某某以毛某某的名义补写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的移民搬迁申请。张某某在该申请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毛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一起上报至**镇人民政府,最终毛某某被纳入2014年度***安置点搬迁对象。2015年3月,张某某安排其妻子陈某某以“毛某某”之名向**镇人民政府搬迁办预交了5万元购房款。2015年8月,张某某以“毛某某”名义通过抓阄确定购买的房屋为**二期一栋一单元二楼二号,房屋面积86.73平方米和23号门面房面积16.85平方米,并领取了房屋钥匙。2019年7月,张某某在负责**镇片区电力管理工作的龙某某中领取了以“毛某某”名义所购买搬迁房的购电卡,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依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二期安置房花名册认定,张某某以“毛某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及门面总造价11.24034万元,自缴款5万元,国家补助4.5万元,欠款1.74034万元。目前,该安置点工程项目还未进行审计决算。

2015年初至2015年8月,张某某分三次付给毛某某1.5万元。2019年8月张某某为毛某某修缮房屋花费9千余元。2020年1月张某某又向毛某某支付1万元钱。2020年3月10日张某某向宁陕县监察委退还赃款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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