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6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家住渭源县**乡**社**号。2020年8月17日因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祝云昌(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广东打工期间,刘某某(已起诉)打电话询问是否愿意一同购买假币进行消费套取真币,张某某表示同意并赶到兰州与刘某某、苗某某(已起诉)见面后,由刘某某联系购买,刘某某与苗某某二人出资并取到1000张面值20的假币后,根据出资刘某某分得700张假币,因张某某未出资,便与刘某某约定其从刘某某处取假币使用后算账,随后三人在兰州、武威、金昌等将所购买的假币使用完后,张某某意识到犯罪,便主动停止作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之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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