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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31日、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雇佣贾某甲(另案处理)将原由其家里承包的位于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司马台村碾子沟原北京**煤窑(已被政府关闭)内的废旧设备运出,后贾某甲找到被害人贾某乙共同施工。2019年6月24日2时许,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贾某甲带领被害人贾某乙到矿井下施工,被害人贾某乙因缺氧窒息死亡。2019年6月24日3时4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报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贾某乙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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