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78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德惠市天台镇**村**屯**组,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自养的一头母牛不明原因死亡,为挽回经济损失,遂找人帮忙将该死牛进行扒皮处理,将牛肉按30元每斤予以销售。后因怀疑母牛死亡系人为所致,遂调取自家监控核查并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母牛系被丛某某投放老鼠药中毒死亡,涉案牛肉经抽样送检,未检测出有毒物质氟乙酸根离子成分,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销售出去未经食用的剩余牛肉予以收回,被德惠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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