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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7********,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汉寿县,现住汉寿县**镇**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8日,同案人王某某为了推广宣传自己经营的常德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同案人田某某商议后,由田某某作为法人代表成立了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宣称客户只要交纳22000元订金,并连续在朋友圈三个月发送某某电器的广告后,就可以购买一台价值15万元左右的汽车,且只要在朋友圈每天连续发送某某电器的广告三年,三年期间的汽车贷款月供均由某某电气公司负责。

某某汽贸公司将吸引的群众交纳的购车订金,除部分用于购车花销外,大部分资金被王某某用于投入其控制的某某电器经营中。2018年7月,田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离开某某汽贸后,王某某又安排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责管理尊汽贸,并在社会上大肆宣传,收取群众交纳的购车订金,但其所收取的资金并未用于某某汽贸的经营中,全部被同案人王某某用于某某电器的经营。从而导致2018年11月,某某汽贸公司资金链断裂,涉及人数400余人,资金1000余万元。张某某作为某某汽贸的负责人,在某某汽贸以购车为由大肆收取社会资金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宣传、推广作用,且吸收的资金均通过二人的账户进入到王某某的相关账户或者按照王某某的安排,转入王某某指定的不是与某某汽贸经营相关的其他无关人员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在负责某某汽贸期间,将所收入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购车,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实施行为的性质,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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