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44********,汉族,小学,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夜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到德惠市***镇***村**屯后**桥下的松花江岔,向江中撒下迷魂阵网具(俗称“边溜子”)。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捕获鲫鱼、“白鰾子”等鱼4.07公斤。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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