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德在沅江常德**区*村河段和胡某某正在拉网准备捕鱼时被抓获,未捕到鱼;
2020年11月10日晚,张某某使用渔网同一河段捕获三条鱼,重约一、二斤,已于次日食用。
张某某捕鱼的地点在常德**区**河段,按照常德市人民政府[2020]7号文件规定,属于禁捕区域;张某某所使用的工具为三层刺网,经常德市渔政部门认定为禁用捕捞工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的渔网、头戴式电筒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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