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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偷越国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村**街**号,现住瑞丽**道**房,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非法经营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非法经营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非法运输走私柴油进行销售从而牟利为目的,多次帮助一个叫赵某某的人驾驶改装后的车辆,从瑞丽市姐东出入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胡某某柴油加油点运输柴油,并将走私柴油运输至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驾驶的云******三菱牌改装越野车所装有的1731升成品柴油经价格鉴定后市场价格为12134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抓获赵某某和胡某某,对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偷越国境罪未收集到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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