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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中旬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均已判刑)出资在广西宾阳县宾州七里村委会七里村案山塘搭建一简易铁棚设立一个简易加油点后多次向附近居民非法销售汽油,同时印制小卡片发放宣传,提供送油加油等服务。期间该加油窝点还陆续聘请黄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均已判刑)为工仔给顾客加油和驾驶面包车出门流动加油。顾客加油时通过现金、微信二维码付款、支付宝付款方式付款至廖某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微信,晚上再统一交由黄某甲保管,同时张某某还买菜做饭负责后勤保障。2018年12月4日10时,该窝点被公安人员当场查处,依法查扣成品汽油合计12538.69升,价值约79369.91元。另查明,在上述期间,该窝点多次非法经营成品汽油,销售金额共计超过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收款记录、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黄某丙等人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黄某甲、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黄某乙、廖某丁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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