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街道**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临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街道**村王某某介绍,以5600元的价格购买**街道**村高某某在**镇**村村西种植的杨树47棵。同年9月22日,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上述杨树进行采伐。经现场检查,总计勘验杨树伐桩47棵,经计算,总立木蓄积18.703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罪,根据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地补种方案》,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确认书》,并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4465元用于异地补种树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