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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乡**村**村屯。2014年8月1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再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4日、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木工人将位于本市乌兰东大街博源蓝海御华大酒店北侧白鹭学校建筑工地院内的护路防护林木进行采伐并运输。案发后,现场勘验检查发现伐根40个,根径40cm至116cm之间不等。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杨树,林种为路旁林(护路防护林),立木蓄积78.44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实施的滥伐林木行为系建设单位行为,其本人无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主客观不统一,故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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